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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線上申辦系統

消防防災計畫書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109.06.12)

法源依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7 條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 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消防防災計畫書之細節內容,則請參酌本指導綱領所附之範例,依各場所特性,擬訂適切之消防防災計畫書。

保安監督線上申辦系統

  • 申辦人:場所保安監督人
  • 使用工具: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 申辦業務:提報保安監督人/防災計畫書/自主檢查/自衛編組訓練
  • 系統下載網址:http://ap.tyfd.gov.tw/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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