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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發生時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修法說明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或其他類似場所,因營業時音量或封閉式隔間等特性,致難以聽到火警警鈴聲響或辨識緊急廣播語音,於火災發生時,為何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試説明其理由?另增修小規模場所設置簡易火警受信總機之相關條文內容為何?

  •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或其他類似場所,具有播放音樂、唱歌、封閉式隔間等特性,易對火警警鈴或廣播聲響造成干擾,致消費者不易聽到緊急廣播或警鈴聲響,參酌日本東京火災預防條例第50條之2規定,火災發生時應能連動關閉娛樂用之影音設備,促使上開場所消費者容易清楚聽到火警緊急廣播或火警警鈴聲響可以及時避難逃生,以避免人員傷亡,故增修此法條。
  • 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其裝置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樓層及場所用途分類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