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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修法說明
※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試説明其理由?再者哪些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答:
- 為因應建築物之複雜化及大規模化,實務上針對火警受信總機、緊急廣播、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探測器、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等之操作或監控介面,係以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整合於單一系統介面,透過圖像化顯示方式,強化系統監控及操作功能,爰依其功能屬性,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1.高層建築物。
2.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何處所? 應如何設置?其緊急電源為何?
答:
- 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 並應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2.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3.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4.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5.緊急發電機。
6.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7.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8.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
9.排煙設備。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 ,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